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二次創作(同人)與著作權的迷思澄清

在ptt上看到了這篇文章,寫得非常明白易懂,已獲得作者許可轉載
為方便閱讀稍微排版了一下
原文網址


作者 belmontc ( ̄▽ ̄#)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剛剛收到youtube警告(跟同人志創作有關)
時間 Sat Apr 2 05:47:20 2011

ma 這裡是C洽所以講一些跟同人創作的法律概念好了
一方面是補充大家正確的法律概念
另一方面是騙稿費...我是說讓有在創作的人
對於二創了解其違法性跟灰色地帶的操作

首先,我們來講一下所謂的智慧財產權的歷史好了,
這概念最早是從威尼斯對於一些紡織圖樣買賣要經過登記而來
不能隨意私下買賣
不過這部分已經被歸類為專利權的始祖
跟這邊要講的copyright比較沒有關聯
copyright也就是㊣ 或是所謂的版權,
這些最早在18世紀法國有所謂的作者權法,
目的在於保障創作小說或是當時一些表演

而版權的用意在於
保障以及鼓勵創作,表彰作者還有給予合理報酬,
進而保障人類對於發揮創作力創作新物時候
能夠不因他人抄襲或是濫用而流於劣質創作
像是以當初17-18世紀法國,就是有些宮廷樂師不去創作新曲,
而只是一天到晚你抄我我抄你,
導致很多當時的曲子聽起來千篇一律,了無新意,
但是因為琴譜便宜所以大量被複製,
以至於真正創作的新曲價值不得不因此壓低,最終變成劣幣逐良幣
(聽起來好像人類的歷史不斷重複對吧XD)

而後再美國正式確認了版權的重要性
許多國家的版權法或是智慧財產權法也都是來自美國
(台灣也是一堆抄DMCA的規定)
在美國的版權法中對於著作權的保障相當嚴謹,
以至於有這樣的制度性保障,讓人較少有抄襲的空間,
一方面是強迫創作者不斷的產生新意,一方面也是保障創作的實質利益

而一般所謂被侵害著作權究竟是啥呢?
以最基本的分類就是5種專屬於著作權人的必須要經由授權才合法的權利:
1.重製權 (reproduce the copyrighted work)
2.改作權 (derivative based on the copyrighted work)
3.公開散布權 (to distribute copies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to the public)
4.公開表演權 (to perform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
5.公開展示權 (to display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

雖然在各國法律會因應各國法律而有所改變或者是一分為二,
但是大原則架構是不變的
以日本法律來看的話(http://www.cric.or.jp/db/article/a1.html ),
它們還分成上演權,上映權,演奏權,口述權,翻譯權...很多種XD
對於"誰"來創作"甚麼"以及"如何表演",相當嚴謹,
比方說今天要是鈴置洋孝還活著,誰敢隨便去當艦長的聲優口白看看,
馬上被告得半死賠的一屁股債

好了有點扯遠了,回來主題,所謂的同人創作是甚麼?
原則上,同人創作就是利用原本既有的劇本跟腳色,
進行其他作者或是構思的改作衍生物
這也就是著作權中的改作權,
這些改作權的權利來自於原始作品,
那為啥要保障改作權?
有一個簡單的說法是,
"要是沒有原作品的構思,同人作家還能搭這班順風船去搖旗吶喊嗎?"
不可置否,同人作品的"改作行為"確實讓其他人對於作品本身感到興趣,
讓原作品能有更大的收益,但是終究只是"祭典抬轎"而已, 
要是沒有神明這轎是抬不起來的
所以在避免過於氾濫的改作而導致喧賓奪主的效應,
所以才會對於改作權有限制

但是日本長期的二次創作文化已經根深蒂固,
而台灣也漸漸有這種風潮,
所以大家一般都認為同人好像沒關係,為啥同人要受罰?
甚至有"我表演你的東西表示我看得起你耶"這種言論的存在
(不誇張 真的有這種人..)
實際上在著作權人未授權的狀況下
一般人是沒有權利改作的,這是著作權人的專屬權
但這終究是相當灰色的地帶,
很多時候不是著作權人不告,是告了也沒經濟價值,
一來同人遍布廣泛真的要告的話訴訟費用相當昂貴,
二來告贏也沒錢拿因為你根本賠不起
三來有損作品形象,我今天贏了這官司但我也破壞了粉絲對作品的購買欲望,
所以不是每間公司都玩得起訴訟或是很喜歡玩訴訟,
多半是真的相當不爽了才告下去
(但是N社D社K社還有$社的沸點相當低 三不五時就告一次....)

另外像是原PO想說我又沒有商業用!我只是散布我改編的琴譜跟演奏!
是的,你覺得你沒有用此賺錢,但是不代表你可以肆無忌憚地做!

回頭看前面講的五種權利中的散布權,
散布權這名字只能說中文翻譯得很難看懂...嗯
他的意思是說把著作的物品的原內容或是重製物或改作物向不特定大眾散布,
比方說我買了office2012(舉例),
但是我覺得用了很好用,
我於是把他的內容灌到公司每台電腦希望大家也能爽一下
這時候我就已經是向不特定大眾散布了,
就算我是無償行為(就是不要求報償的行為)
也已經對於著作權侵害了
除非我今天是相當嚴謹的不涉及"不特定大眾"或是實體物的散布
因為實體物來說有個散布權耗盡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

這個(first sale doctrine)又有人翻譯作第一次銷售理論(有夠....直觀)
因為買家藉由買賣而取得作品所有權之後,
對於作品本身有物權上的絕對效力
這個效力是來自於所有權的,所以你能就物的外觀跟實體進行處分,
比方說我要把這東西當飛盤,或是借給同學,
或是合理使用下的燒錄(比方說備分重製物)
但是這個散布權耗盡理論並不包含無體廣播或傳輸
所以就算我買了星海2 我也不能到處灌內容...

還有就是像是原PO的表演涉及到公開表演
(台灣來說叫做公開播送還有公開演出)權利的侵害,
同樣也不以有無實際利益為限,而是以你是否有無經過授權觀之,
沒有經過授權卻表演其內容仍然還是侵害其權利的

所以光上述的行為來看,原PO已經至少侵犯三種著作權的形式了,
人家警告你而沒藉由查IP到你家抓你就該偷笑了

另外談個趣聞跟真實案例,
像是寫哈利波特的JK羅琳,他也曾經跟自己粉絲大鬧一番,
曾有個粉絲幫他把書中人物關係圖全部架構好
還把每個人物在書中的特點一一分類好,
甚至連羅琳,寫到後面還要參考他這位粉絲的網站,
才知道他之前寫了啥東西
但是這位粉絲因為這網站太出名了 於是他想要出兩本HP的設定集
這就侵犯到JK羅琳的著作權了,所幸之後雙方有和解,
不然我想JK羅琳可能會博得不少罵名

另外著作權並未因為我今天換個方式或換個媒介而消失
比方說他是電腦上的文章 我用筆記自行抄寫在投稿有沒有著作權侵害?
這用很基本的法感就能理解,當然是不行,
因為媒介中立理論告訴你著作權不因為媒介物的
轉變而喪失,另外再媒介中立理論衍生出來像是BT的問題,
BT本身是無罪的軟體他只是用來加速下載或是上傳用途,
所以會罰通常是罰到P2P的網站,因為它們侵犯公開傳輸跟公開散布,
PPS更侵犯到公開播送的權利...
現在雖然都是在抓網站但不難保收聽的人就無罪,
因為BT算是架構了一個共犯體系,
你收聽的同時也上傳著流量去幫別人傳輸播送,
所以這類的軟體能免則免,避免哪天傳票寄到你家,
而BT本身則是"死道友,不死貧道"

還有像是集合著作來說,
比方說jump,他就是一本最典型的集合著作,
就算我今天經過jump同意取得這本著作權的公開播送權利,
讓人家可以在網路上看整本
但是我並沒有獲得實際上裡面各個單篇作者的授權
(假設該作者並未把版權賣斷給出版社)
所以不能把每一期的JUMP撕開把各個作品放一起
(比方說我把JUMP裡面的七龍珠全部裝釘成一本,
這反而是侵害七龍珠作者的著作權)
之前有個案例
忘了是國家地理頻道還是哪個科學期刊,總之它們在架設網站的時候,
把過去的期刊文章採用單篇獨立的方式提供他人下載,
因而破壞了原作者的版權,雖然雜誌社本身擁有整本雜誌的著作權,
但不代表它可以因此侵犯單篇內容的版權
編輯著作之權利並不及於內容,同樣的,亦不使其內容之著作權消滅

當然講了一堆看起來好像是限制的東西
我想有人不禁會開始想,
那我今天創作的時候,如果用到別人的梗或橋段是否會被告?!
事實上,著作權法是挺自由的,他只設限"你怎麼做"而不會去設限"你怎麼想"
這個簡單的說法就是"概念表達二分法"(idea expression dichotomy)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保障的是表達的方式,
像是西城故事,羅密歐與茱麗葉這些仇家子女相戀的橋段
雖然一再地出現現代舞台戲劇或是動畫情節中,概念雖然相同相似,
但是表達手法若是不同,則沒有受到著作權限制,
而各種表達方式亦受到著作權保障
像是音樂本身也有類似的東西,
比方說今天同樣是月光奏鳴曲第三樂章
*這是要強調一下是公共財,所以無著作權問題,
如果今天是伊藤賢治或是revo的作品就有問題了
我彈奏的跟Wilhelm Kempff大師彈的同樣受著作權保障
因為我們的表達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這也就是之前一堆有人會喊看似抄襲可是到最後不了了之的原因,
可能客觀上他真的就是能舉證出他在表達方式上不同的地方
而且這客觀是"是普羅大眾皆能接受的客觀" 
如果只是內行人或專家才看的出來差異的話可能還是有機會被判為抄襲 
最著名的案件就是GROSS v. SELIGMAN
這個案件原攝影師將一張藝術照把權利賣斷給了別人,
然而兩年後又用同一個模特兒
擺出幾乎相近的姿勢拍另一張照片,
雖然專家證言兩幅照片的表達意境不同
然而一般大眾卻難以分辨 所以最後判他敗訴
這也是告訴我們要抄可以 但是請不要把內容抄得太像XD

我們以前教授就說"所以考試作弊要抄考卷也別抄到人家姓名
除了作弊被抓以外 還有機會被苦主告侵害著作權(胡扯)"

以上算是基本對於著作權的架構說明了 基本上著作權並不鼓勵二創,
因為說難聽是一種寄生的行為,如果你真的是有好的創意的作者或網路作家,
不妨試著自己寫出屬於自己的同人作品(EX.月姬 東方都是同人作品起家...etc)
著作權其實相當歡迎你的獨立創作 並且保護你的創作

3 則留言:

  1. 你好,我對你的這篇文章很感興趣,原想說希望能直接取得原PO的網站做引用,但是我不擅用使用ptt,另外ptt的版面也不易閱讀,所以希望能直接引用你這邊的版面,不知道可以嗎?

    身為自創推廣者,對於同人與其市場難免抱持著尷尬的心態,原創與二創的結合緊密度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周邊朋友的姑且心態偶爾也讓我很無奈,抱有錯誤心態的人更是逐漸倍增。

    其實連我自己也時常會動搖意志。

    所以我想把這篇文章引用在自己的作品網站裡,除了提供給其他人學習外,也做為自己的警惕。

    http://quietunicorn.blog.fc2.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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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好,寫好的文章已經發表,獻醜了,希望沒有破壞原PO要表達的意思

    http://quietunicorn.blog.fc2.com/blog-entry-89.html#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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